2023-03-16 10:17:45來源:實況網
案情簡介:
2017年3月29日,原告趙某丈夫張某某在A健康保險分公司投保了兩份保險。兩份保險合同的投保書上,“是否曾經或正患有以下疾?。?.....惡性腫瘤、尚未證實性質的腫瘤、息肉、包塊.....”的健康告知項目中,投保人均勾選“否”。該合同簽訂后,原告繳納了兩年的保費。被保險人張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以左側鼻腔NK-T細胞淋巴瘤進入XX醫院進行治療,2015年4月26日出院。之后,被保險人張某某又多次進入XXX醫院進行淋巴瘤治療。2019年1月31日,被保險人張某某死亡。
法院認為,投保人在投保過程中,應當準確地告知投保的重要事實,當投保人違反該規定時,保險人可解除合同并且拒絕賠付。本案當中,投保人張某某在投保時故意未向被告履行如實告知義務,其違反了《保險法》相關規定。
案件警示:
大家人壽廣東分公司提醒您,投保人如實履行告知義務是獲得賠付的前提,對于故意隱瞞或因重大過失而未如實告知保險合同所約定重大疾病、身體殘缺,隱瞞不符合投保規定的過往病史等其他不符合投保要求的情況,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。
投保人在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時,應當誠實守信,如實、準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范圍、證明方式提交材料。
保險人在審查相關投保資料時,應當認真審查,仔細核對,確保投保材料無明顯錯誤,以達到預防法律風險的目的。
免責聲明:市場有風險,選擇需謹慎!此文僅供參考,不作買賣依據。